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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博外国语教育中心教学管理规定
时间:2009-5-6 16:39:40  来源:nanboyu  访问量:545 

 

东莞南博外国语教育中心

关于排课、停课、调()课的规定

为了维护课表的严肃性,严格教学管理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任务顺利、合理地落实,特制订本规定:

 

第一条 各组长在开班前两周排好该班课程表。经中心主任及教务科批准后,在开班前一周发给各任课教师。各科任教师如发现课表有误,望及时反馈给各组长,以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。

第二条 排好的课表须教务科备案。

允许进行课程调整的情况

第三条 任课教师因开会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的,可申请调课。

第四条 任课教师因病、因事等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授课的,可申请调课。

课程调整的具体办法

第五条 任课教师因开会,应持会议通知书向各组长申请调课。

第六条 任课教师因病、因事,应持病假条、情况说明向各组长申请调课。

第七条 调课期限在一周以内,需于上课前一周提出申请,由各组长审批后报教务科备案,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或串课;调课期限在一周以上,需于上课前二周提出申请,由教务科审批后报中心主任批准,并由各组长指派教师代课或串课。

第八条 因国家法定节日“五一”“十一”“元旦” 休假停课,按学校通知时间执行。

第九条 凡申请调课的教师必须填写《南博语训中心调()课申请表》一份。上报教务科一份备案。
   
第十条 调课申请批准后,任课教师及班主任应尽快通知学生。
   
第十一条 申请调课的教师返校后,应自觉上满所耽误的课时,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。

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、停课的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将根据《南博语训中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》给予相应处理。

 

 

 

东莞南博外国语教育中心

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

 

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,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,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,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减少以至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,特制定本规定。

教学事故的定义和分级

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违规责任事件。

第二条 教学事故涉及范围涵盖课堂教学、作业、考试、学生成绩、、教材、教学保障等环节。

第三条 按情节轻重,教学事故分为三级,一级(较大)、二级(一般)、三级(轻度违规行为)。

三级教学事故的认定

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,应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:

 (1)、未履行相关手续,擅自调整上课时间、地点;

2)、上课时着装、教态不合乎规范或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;

3)、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但不满10分钟;

4)、上课、接听手机;  

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

第五条  课堂教学方面,有下列情节之一,应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:

1)、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上

2)、来到教学场所但不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两课时以内的;

    3)、未履行相关手续请他人调、代课两课时以内的;

4)、一期从未安排课外时间对学生进行有关课程内容的辅导、答疑;

5)、调课老师未及时通知学生相关调课信息而造成恶劣影响的;

一级教学事故的认定

第六条  课堂教学方面,有下列情节之一,应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

⑴、擅自缺课、停课两课时以上的;

⑵、来到教学场所但不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超过两课时的;

⑶、未履行相关手续请他人调、代课超过两课时的;

    (4)、擅自调课在正常教学时间组织学生出游;

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

第七条 三级教学事故,全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。并罚款50元。

第八条 同一人员1年内累计发生3次三级教学事故,最后一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。并罚款100元。二级教学事故在全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,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,并罚款100元。

第九条 同一人员1年内累计发生2次二级教学事故,后一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。一级教学事故在全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,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,并罚款150元。

     第十条 同一人员1年内累计发生2次一级教学事故,即开除,并且承担相关后果。

(欢迎全体师生共同参与监督)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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